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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6日,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发布公告,表示已经对“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(以下简称市地铁运管办)行政执法公告”进行了审查,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。 此前,深圳市交委表示,将委托市地铁运管办行使《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五条、第五十七条第二款、第五十八条第一款、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权,委托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。
根据该授权,市地铁运管办可以对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导向标志,轨道设施范围内攀爬、跨越围墙等,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设置,违反安全保护区日常管理等进行处罚。
市地铁运管办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徐剑琳对深晚记者表示,《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》从9月1日起施行之后,旧版的法规即被废止。“由于新旧法规的内容、条款等存在不同,因此需要根据新法进行变更授权。”徐剑琳说。
记者 闫坤